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統計,有關手機等電器商品申訴案,在2015及2016年共收到997件,其中以商品瑕疵及維修的爭議最多,約占6成。消保處表示,常見有業者在商品保固期間,以人為因素為由,拒絕免費維修,但依消保法規定,業者應適度負起舉證責任,否則即應提供免費維修。
消保處統計前2年近千件電器商品申訴案,發現有多達6成與瑕疵、維修的問題相關,其次為服務品質,約占2成,退貨遭拒約占5%;屬於手機申訴案則占整體案件量的2到3成。
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,在瑕疵與維修的申訴類型中,常見的情況包括維修缺少零件、到府維修遲緩、被業者告知是人為因素造成損害,須付維修費用等。
陳星宏指出,業者依法應就賣出的商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,消費者即使是後來才發現商品有瑕疵,也可依情況主張換貨或退款。另外,當消費者在保固期間將商品送修,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規定的精神,業者若主張商品故障為人為因素,應適度負起舉證責任。陳星宏:『(原音)舉證責任可能就搭配所謂的售後服務,因為我們的消費者的確沒有能力去做這麼好的一個舉證能力,那業者本身來講,他對他的產品有沒有瑕疵是知道的會比我們消費者更清楚。』
陳星宏也提到,依「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5點規定,商品在保固期間故障,如果不是消費者造成的,經送修3次仍無法修復時,消費者可請求業者退費或換貨,業者不得拒絕。
消保處提醒,業者如果在商品交易時,曾以廣告、定型化契約條款,或口頭向消費者承諾不滿意包退包換,就必須確實履行;且若在電器保固期間動不動以人為因素為由,拒絕提供免費維修,將影響商譽;假如在維修時真有需要消費者付費的項目,也應公平合理,並充分揭露消費資訊。